事務所的好壞可以拿模具廠做個比方,挑對模具廠不但可減少後續重新開模的費用,且產品不良率低也可降低成本。挑選一個專業及誠信的事務所,其實是最節省成本的作法,不但自己的點子日後獲准率較高,申請過程中不會被亂敲竹槓或省下不必要的支出,日後也能發揮法律效用。建議至少考慮以下的思考點: 合夥人是否是這方面的高手?專業者會注意真正紮實的教育訓練,也唯有專業者有能力培養強將,事務所文化才能導為專業的文化。也許強將底下不一定有強將,但通常至少無弱兵,挑選強將是第一要務。 口碑:這個實在很難描述,因為要問對人。 是否實在:誇大不實的事務所一定要避免,最好親自到事務所參觀並洽談比較,一探虛實。
『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用來保護功能的專利,而設計專利用來保護工業產品的形狀、花紋及色彩之設計。
『新型專利』有人稱作『小發明』,有些國家沒有『新型專利』,只有『發明專利』,譬如美國、歐洲專利。『新型專利』基本上保護『物品』的發明,『物品』譬如是桌子、馬達、單車、印表機等等。
而『發明專利』保護『物』及『方法』。『發明專利』所謂的『物』是包括『物品』、『微生物』、『化合物』等,因此如果是『物品』的發明,可以選擇申請『新型專利』或『發明專利』,但是如果是『藥品』、『染料』、『半導體製造方法』、『電腦程式』等,那就只能申請『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在各國都需要審查才能取得專利,而『新型專利』基本上為登記制不需要經過審查而領取證書。對於『物品』的發明,到底要申請『新型專利』或『發明專利』需要進一步評斷,主要要考量商業上的策略,以及發明的程度而做為決定。
專利制度中有一項對於發明人有利的制度:我們稱為『優先權』制度。當申請人在甲國家首次申請專利之後(譬如申請日是2010/8/8),申請人若在『一年』的時間內至乙國申請專利(譬如申請日是2011/7/7),申請人可主張因為他在甲國家2010/8/8已提出申請,因此乙國在審查申請人的發明時,不可找2010/8/8之前的先前技術來核駁申請人的專利,因此申請人『好像』是在2010/8/8(而非2011/7/7)至乙國申請專利。申請人享受這『一年』的權利稱之為『優先權』。
發明、新型專利的『優先權』時間為一年,但設計專利『優先權』為六個月。(附註:商標申請也有優先權制度,『優先權』為六個月)。
申請歐洲專利以費用而言至少要三國以上才划算,若是會申請四國則確定申請歐洲專利費用較划算。如果決定申請至少三國,但看市場狀況再追加其他國,那麼建議申請歐洲專利。
如果確定只會申請德、英、法三國,各別申請的好處是每一國有權利決定是否核准專利,所以全軍覆沒的可能性較低,尤其是法國核准較容易。若是採申請歐洲專利,則由歐洲專利局完全決定是否核准,因此最後德、英、法三國專利的結果是全部准,或是全部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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