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制度 |
專利種類 |
發明 |
設計 |
申請資格 |
發明人或受讓人 |
必要程序文件 |
專利說明書、委任書、宣誓書 、讓與書(有移轉之狀況)
;發明專利需附上發明人姓名 |
申請制度 |
自動進入審查 |
專利期限 |
申請日起20年 |
核准公告日起14年 |
維持費/年費 |
發證日起第三年半前繳第一次,以後每四年繳一次 |
無 (Issue fee 含14年費) |
國際優先權 |
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 |
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 |
異議期 |
皆無異議期,核准後繳交證書費後直接取得證書。 |
主要注意事項 |
- 申請人必需提供其所知悉之所有相關前案資料予審查委員(IDS),核准之前任何時間皆可提交,惟若非於知悉應提交IDS而未於知悉日起三個月內提交,則會產生規費(由專利局決定)。若未提IDS,有可能造成專利無法施行(unenforceable).
- 申請人如符合小個體之規定,包括獨立發明人、小企業(500人)、暨非營利組織,則政府規費可予減半優待。
- Claim獨立項超過3項,總項數超過20項,加收費用,除非客戶同意,本所撰寫Claims時以不超過20項為原則。
- Claim 多項附屬費用加收。
- 公開後一年內 (設計為六個月內) 提出專利申請,並不 構成新穎性之喪失。
- 專利申請案申請後,即依申請順序及組別交由審查委員進行審查,除非有特殊原因或依法條規定外,均不得提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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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專利制度 |
專利種類 |
發明 |
設計 |
申請資格 |
發明人或受讓人 |
必要程序文件 |
專利說明書
;發明專利需附上發明人姓名 |
申請制度 |
審查制(申請日起五年內請求) |
審查制(自動進入審查) |
專利期限 |
申請日起20年 |
註冊日起10年 |
維持費/年費 |
申請日起算第二年開始每年繳交(逾期一年內可加倍補繳) |
Issue fee 含1-5年費 |
國際優先權 |
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 |
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 |
異議期 |
皆無異議期,核准後繳交證書費後直接取得證書。 |
主要注意事項 |
- 申請人如符合小個體之規定,包括獨立發明人、小企業(50人),則政府規費可予減半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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