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許多商標有註記「R」或「TM」,這兩種有何不同?一定要註記嗎?有什麼好處?
2.誰可以申請商標?一定要公司才能申請商標嗎?
3.商標與公司、行號名稱有何不同?
4.商標圖樣可否僅由圖形構成,還是需要有文字?
5.台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冊?
6.商標若是單純取一個名,是否需要先設計過?還是可以直接申請?
7.商標申請若要核准註冊,應該注意什麼事項?
8.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註冊後永遠有效嗎?
9.申請國外商標需要注意的事項?
10.想申請歐洲國家的商標,是否申請歐盟商標較佳?
11.他人搶註我們公司的商標,有無辦法討回?
12.何謂商標聲明不專用?
13.聽說透過馬德里公約可以申請許多國的商標,是否是不錯的方式?
14.「普通名詞」是否可以申請商標?
1.許多商標有註記「R」或「TM」,這兩種有何不同?一定要註記嗎?有什麼好處?
「R」或「TM」其實是源自美國商標保護。美國商標保護分為使用保護(標示TM)與註冊保護(標示R)。台灣的商標因為皆需申請註冊才會受到保護,故並無標示R或TM來區別商標保護型態之必要。若廠商是以美國出口貿易為大宗,可依照美國的標示習慣,在商標旁邊加上R或TM字樣,以利於在進入美國市場時獲得保護。
2.誰可以申請商標?一定要公司才能申請商標嗎?
的確大部分的商標都是由公司申請,但個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協會,團體,有使用商標以表彰營業上商品或服務需要者,皆可申請。
3.商標與公司、行號名稱有何不同?
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 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4.商標圖樣可否僅由圖形構成,還是需要有文字?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所以商標圖樣當然可單獨申請。
5.台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6.商標若是單純取一個名,是否需要先設計過?還是可以直接申請?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所以單名可直接申請商標,惟其仍需符合商標關於「識別性」及「說明性」的要件。因此,若是經過先設計,將文字圖型化,當可提高獲准率。
7.商標申請若要核准註冊,應該注意什麼事項?
先查詢是否有類似或相同商品的近似或相同商標申請在先。除此之外,所欲申請的商標應注意是否具有「識別性」,就是1.不能與其他類似或相同商品的近似或相同商標申請在先者,而有混淆誤認之虞;以及2.不能為說明性,而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視其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的商標,例如「蘋果」牌商標指定商品為水果。
8.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註冊後永遠有效嗎?
若經審查沒問題,台灣大約8個月左右即可核准。在台灣、美國及大陸,商標在註冊日起十年內有效;在歐洲,商標是在申請日起十年內有效。十年屆滿之前皆可繳費延展,每次可延十年。
9.申請國外商標需要注意的事項?
同樣亦應先進行檢索。惟,類似商品之認定,各國不一,因此最好使用尼斯國際分類的統一名稱。
10.想申請歐洲國家的商標,是否申請歐盟商標較佳?

申請歐盟商標(OHIM商標)可獲得歐洲27國(詳見歐洲各國商標中的歐盟商標)的保護範圍,且申請費僅一次性繳交。因此,若欲在歐洲取得商標保護,若欲申請超過三個國家以上時,可考慮申請OHIM商標。

11.他人搶註我們公司的商標,有無辦法討回?
依據我國商標法之規定,對於將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搶先註冊之申請案,除非得到先使用人之同意,否則不得註冊。因此縱使遭他人註冊,原商標權人可依商標法規定提出異議,並再提出商標申請。
12.何謂商標聲明不專用?

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若刪除該等部分將使商標失去原來的完整性時,始得要求申請人將該部分聲明不專用,以取得註冊。主要係因申請人於申請時 所檢附的商標,通常係已經實際使用,或想要在市場上使用的商標,自申請人使用的角度觀察,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部分的本身,亦為完整商標的一部分,將之刪除,其實已失去申請商標原來的完整性。又自商標註冊的角度觀察,商標整體具識別性者,即符合商標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除非有刪除的必要性,例如該不具識別性部分,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的情形,否則,即得依聲明不專用以取得註冊,以尊重申請人 實際使用的需求。

13.聽說透過馬德里公約可以申請許多國的商標,是否是不錯的方式?
台灣並非馬德里公約會員國,只能當宣稱是『中國國籍』向北京商標局提出。然而這是有許多法律風險問題的,雖然透過馬德里公約取得商標,其他人可以主張『中華民國籍』並非『中國國籍』。依照過去的經驗,譬如著作權的保護,其他國並不承認『中華民國籍』的著作是屬於『中國國籍』的著作,因此我們不建議客戶透過馬德里公約來申請商標,台灣公司目前也甚少是透過馬德里公約來申請商標。在實務操作上,馬德里公約亦非大家想像是一個註冊所有國家都核准,各國仍是會審查其商標的。 做爲臺灣申請人申請馬德裏國際註冊,需注意以下五點:
  • 臺灣申請人必須在中國大陸有基礎註冊(即已在中國大陸申請或註冊商標);
  • 所報的商標與基礎註冊完全一致;
  • 申請人的名義與基礎註冊完全一致;
  • 申請的商品或服務不超出基礎註冊的範圍;及
  • 自國際註冊之日起5年內,如果基礎註冊在中國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銷,那麽無論國際註冊是否轉讓,這一國際註冊在所有的指定的國家都不予保護,也就是說,該國際註冊也同時被撤銷。

  • 申請人的費用繳納是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規費,或根據"議定書"再繳納單獨規費,而無須逐一向每一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交費。因此,若同時需申請多國,可考慮透過馬德里公約提出申請。 申請人從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如果手續齊備並按規定繳納費用,一般三、四個月即可取得商標註冊證。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該商標申請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註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協定)或十八個月(議定書)內,申請人指定保護國家的商標主管 機關有權駁回這一領土延伸申請,也就是說申請人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能知道自己的國際註冊商標在各有關國家是否得到保護。
     
    14.「普通名詞」是否可以申請商標?
    可以,許多人一直以為普通名詞不可成為商標,其實是被報章雜誌所誤導了,譬如『鱷魚』蚊香,『黑人』牙膏都是。重點是普通名詞如果不是在說明產品本身,就可以提出申請。例如「蘋果」牌商標指定商品為水果,則不會獲准商標,然而「蘋果」牌商標指定商品於電腦則可能會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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