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申請歐盟商標(OHIM商標)可獲得歐洲27國(詳見歐洲各國商標中的歐盟商標)的保護範圍,且申請費僅一次性繳交。因此,若欲在歐洲取得商標保護,若欲申請超過三個國家以上時,可考慮申請OHIM商標。
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若刪除該等部分將使商標失去原來的完整性時,始得要求申請人將該部分聲明不專用,以取得註冊。主要係因申請人於申請時 所檢附的商標,通常係已經實際使用,或想要在市場上使用的商標,自申請人使用的角度觀察,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部分的本身,亦為完整商標的一部分,將之刪除,其實已失去申請商標原來的完整性。又自商標註冊的角度觀察,商標整體具識別性者,即符合商標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除非有刪除的必要性,例如該不具識別性部分,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的情形,否則,即得依聲明不專用以取得註冊,以尊重申請人 實際使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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