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商標制度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立體、聲音、氣味、觸感 |
申請制度 |
審查制 |
專用期限 |
註冊日起十年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 |
使用規定 |
- 商標註冊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否則有遭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虞。
- 假使申請案以欲使用的方式提出申請,則該商標核准時必須提出使用宣誓書,始可註冊。
|
主要注意事項 |
- 採使用主義。
- 一個商標之最早使用者在商標被他人註冊後仍有專有權繼續使用該商標,並依善意使用原則,與其他商標所有權人併存使用。
- 如以欲使用為基礎而提出申請者,在商標核准前須提出陳述使用始可領證,而自註冊日起第五~六年間須提出使用宣誓,否則其商標將被有被撤銷之虞。
|
加拿大 商標制度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及其組合 |
申請制度 |
審查制 |
專用期限 |
註冊日起15年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 |
使用規定 |
經註冊後不得中斷使用達三年,否則有遭撤銷之虞。 |
主要注意事項 |
- 商標註冊五年後,第三人即不得以註冊日較日為由而對其商標提起撤銷的程序。
|
贏得信任 - 因為我們 專業,而且認真處理每一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