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 商標制度 |
保護範圍 |
包含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麥、瑞典、芬蘭、義大利、奧地利、希臘、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冰島、波蘭、馬爾他、立陶宛、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伐尼亞等27國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 |
申請制度 |
審查制 (僅審識別性,不審查近似) |
專用期限 |
申請日起十年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 |
使用規定 |
註冊後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則有遭到撤銷之虞 |
主要注意事項 |
每一申請案,可指定三類(三類以內費用相同)。 |
英國 商標制度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 |
申請制度 |
審查制 (僅審識別性,不審查近似) |
專用期限 |
申請日起十年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以期專用權之延續 |
使用規定 |
註冊後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則有遭到撤銷之虞 |
主要注意事項 |
採使用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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