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 商標制度 | |
| 保護範圍 | 包含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麥、瑞典、芬蘭、義大利、奧地利、希臘、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冰島、波蘭、馬爾他、立陶宛、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伐尼亞等27國 |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 |
| 申請制度 | 審查制 (僅審識別性,不審查近似) |
| 專用期限 | 申請日起十年 |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 |
| 使用規定 | 註冊後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則有遭到撤銷之虞 |
| 主要注意事項 | 每一申請案,可指定三類(三類以內費用相同)。 |
| 英國 商標制度 | |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 商標型態 | 文字、圖形 |
| 申請制度 | 審查制 (僅審識別性,不審查近似) |
| 專用期限 | 申請日起十年 |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以期專用權之延續 |
| 使用規定 | 註冊後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則有遭到撤銷之虞 |
| 主要注意事項 | 採使用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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