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 商標制度
保護範圍 包含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麥、瑞典、芬蘭、義大利、奧地利、希臘、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冰島、波蘭、馬爾他、立陶宛、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伐尼亞等27國
申請資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商標型態 文字、圖形
申請制度 審查制 (僅審識別性,不審查近似)
專用期限 申請日起十年
延展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
使用規定 註冊後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則有遭到撤銷之虞
主要注意事項 每一申請案,可指定三類(三類以內費用相同)。

 

英國 商標制度
申請資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商標型態 文字、圖形
申請制度 審查制 (僅審識別性,不審查近似)
專用期限 申請日起十年
延展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以期專用權之延續
使用規定 註冊後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則有遭到撤銷之虞
主要注意事項 採使用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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