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商標制度
申請資格 任何自然人、法人、團體、政府機關
商標型態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
申請制度 審查制
專用期限 註冊日起十年
延展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
使用規定 連續三年未使用者,則該商標有被商標局撤銷之虞
主要注意事項
  • 一申請案可指定二個以上類別。
  • 一申請案可分割為二個以上之申請案。
  • 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第一期註冊費,未繳納者,不予註冊;註冊公告當日起屆滿第三年之前三個月繳納第二期   註冊費,逾期者得於屆滿後六個月加倍補繳。

 

中國大陸 商標制度
申請資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商標型態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
申請制度 審查制
專用期限 註冊日起十年
延展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
使用規定 連續三年未使用者,則該商標有被商標局撤銷之虞
主要注意事項
  • 使用於藥品或香煙上之商標需強制註冊。
  • 使用於藥品、藥用營養品、嬰兒食品及疫苗上之商標,註冊時須提供本國政府核發之藥物許可證。
  • 如被核駁,僅有一次提出復審的機會。
  • 為了避免他人以”未使用”之理由對其商標提出撤銷,大陸官方接受提供刊登於報紙之廣告做為使用證據,所以商標註冊人最好每隔三年於大陸報章雜誌上刊登一次廣告。

 

日本 商標制度
申請資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商標型態 文字、圖形、立體商標
申請制度 審查制
專用期限 註冊日起十年
延展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
使用規定 連續三年未使用者,則該商標有被商標局撤銷之虞
主要注意事項
  • 商標註冊滿五年者,他人不得以該商標註冊不當為由提起無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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