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多商标有注记「R」或「TM」,这两种有何不同?一定要注记吗?有什么好处?
「R」或「TM」其实是源自美国商标保护。美国商标保护分为使用保护(标示TM)与注册保护(标示R)。台湾的商标因为皆需申请注册才会受到保护,故并无标示R或TM来区别商标保护型态之必要。若厂商是以美国出口贸易为大宗,可依照美国的标示习惯,在商标旁边加上R或TM字样,以利于在进入美国市场时获得保护。
2.谁可以申请商标?一定要公司才能申请商标吗?
的确大部分的商标都是由公司申请,但个人,或其他商业体(商号、行号),协会,团体,有使用商标以表彰营业上商品或服务需要者,皆可申请。
3.商标与公司、行号名称有何不同?
公司、行号等商业名称代表该营业主体本身,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标则表彰该营业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公司、行号等商业名称固亦可作为商标使用而 达辨识来源的功能,惟其区别主要在于其标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费者得借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而非单纯表示其公司、行号名称。
4.商标图样可否仅由图形构成,还是需要有文字?
商标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所以商标图样当然可单独申请。
5.台湾总代理商,可否以外国原厂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乃表彰自己所生产或经纪之商品标志,总代理商为在我国促销并宣传其拣选、批售的商标商品,若得该外国原厂商标权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惟若仅约定为该产品之代理行销,未经同意,自不得将该商标申请注册为自己所有,而应以该外国厂商名义申请注册。

6.商标若是单纯取一个名,是否需要先设计过?还是可以直接申请?
商标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所以单名可直接申请商标,惟其仍需符合商标关于「识别性」及「说明性」的要件。因此,若是经过先设计,将文字图型化,当可提高获准率。
7.商标申请若要核准注册,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先查询是否有类似或相同商品的近似或相同商标申请在先。除此之外,所欲申请的商标应注意是否具有「识别性」,就是1.不能与其他类似或相同商品的近似或相同商标申请在先者,而有混淆误认之虞;以及2.不能为说明性,而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其内容产生联想,视其为商品或服务内容的说明的商标,例如「苹果」牌商标指定商品为水果。
8.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需时多久?注册后永远有效吗?
若经审查没问题,台湾大约8个月左右即可核准。在台湾、美国及大陆,商标在注册日起十年内有效;在欧洲,商标是在申请日起十年内有效。十年届满之前皆可缴费延展,每次可延十年。
9.申请国外商标需要注意的事项?
同样亦应先进行检索。惟,类似商品之认定,各国不一,因此最好使用尼斯国际分类的统一名称。
10.想申请欧洲国家的商标,是否申请欧盟商标较佳?

申请欧盟商标(OHIM商标)可获得欧洲27国(详见欧洲各国商标中的欧盟商标)的保护范围,且申请费仅一次性缴交。因此,若欲在欧洲取得商标保护,若欲申请超过三个国家以上时,可考虑申请OHIM商标。

11.他人抢注我们公司的商标,有无办法讨回?
依据我国商标法之规定,对于将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抢先注册之申请案,除非得到先使用人之同意,否则不得注册。因此纵使遭他人注册,原商标权人可依商标法规定提出异议,并再提出商标申请。
12.何谓商标声明不专用?

商标包含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的部分,若删除该等部分将使商标失去原来的完整性时,始得要求申请人将该部分声明不专用,以取得注册。主要系因申请人于申请时 所检附的商标,通常系已经实际使用,或想要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自申请人使用的角度观察,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部分的本身,亦为完整商标的一部分,将之删除,其实已失去申请商标原来的完整性。又自商标注册的角度观察,商标整体具识别性者,即符合商标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除非有删除的必要性,例如该不具识别性部分,有使消费者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的情形,否则,即得依声明不专用以取得注册,以尊重申请人 实际使用的需求。

13.听说透过马德里公约可以申请许多国的商标,是否是不错的方式?
台湾并非马德里公约会员国,只能当宣称是『中国国籍』向北京商标局提出。然而这是有许多法律风险问题的,虽然透过马德里公约取得商标,其他人可以主张『中华民国籍』并非『中国国籍』。依照过去的经验,譬如著作权的保护,其他国并不承认『中华民国籍』的著作是属于『中国国籍』的著作,因此我们不建议客户透过马德里公约来申请商标,台湾公司目前也甚少是透过马德里公约来申请商标。在实务操作上,马德里公约亦非大家想像是一个注册所有国家都核准,各国仍是会审查其商标的。 做为台湾申请人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需注意以下五点:
  • 台湾申请人必须在中国大陆有基础注册(即已在中国大陆申请或注册商标);
  • 所报的商标与基础注册完全一致;
  • 申请人的名义与基础注册完全一致;
  • 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不超出基础注册的范围;及
  •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基础注册在中国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转让,这一国际注册在所有的指定的国家都不予保护,也就是说,该国际注册也同时被撤销。

  • 申请人的费用缴纳是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因此,若同时需申请多国,可考虑透过马德里公约提出申请。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 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14.「普通名词」是否可以申请商标?
    可以,许多人一直以为普通名词不可成为商标,其实是被报章杂志所误导了,譬如『鳄鱼』蚊香,『黑人』牙膏都是。重点是普通名词如果不是在说明产品本身,就可以提出申请。例如「苹果」牌商标指定商品为水果,则不会获准商标,然而「苹果」牌商标指定商品于电脑则可能会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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