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商标制度
申请资格 任何自然人、法人、团体、政府机关
商标型态 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
申请制度 审查制
专用期限 注册日起十年
延展 专用期限到期前六个月内需申请延展
使用规定 连续三年未使用者,则该商标有被商标局撤销之虞
主要注意事项
  • 一申请案可指定二个以上类别。
  • 一申请案可分割为二个以上之申请案。
  • 审定书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缴纳第一期注册费,未缴纳者,不予注册;注册公告当日起届满第三年之前三个月缴纳第二期   注册费,逾期者得于届满后六个月加倍补缴。

 

中国大陆 商标制度
申请资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商标型态 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
申请制度 审查制
专用期限 注册日起十年
延展 专用期限到期前六个月内需申请延展
使用规定 连续三年未使用者,则该商标有被商标局撤销之虞
主要注意事项
  • 使用于药品或香烟上之商标需强制注册。
  • 使用于药品、药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及疫苗上之商标,注册时须提供本国政府核发之药物许可证。
  • 如被核驳,仅有一次提出复审的机会。
  • 为了避免他人以"未使用"之理由对其商标提出撤销,大陆官方接受提供刊登于报纸之广告做为使用证据,所以商标注册人最好每隔三年于大陆报章杂志上刊登一次广告。

 

日本 商标制度
申请资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商标型态 文字、图形、立体商标
申请制度 审查制
专用期限 注册日起十年
延展 专用期限到期前六个月内需申请延展
使用规定 连续三年未使用者,则该商标有被商标局撤销之虞
主要注意事项
  • 商标注册满五年者,他人不得以该商标注册不当为由提起无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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