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 商标制度 | |
| 保护范围 | 包含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麦、瑞典、芬兰、义大利、奥地利、希腊、保加利亚、赛普勒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冰岛、波兰、马尔他、立陶宛、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伐尼亚等27国 |
| 申请资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 商标型态 | 文字、图形 |
| 申请制度 | 审查制 (仅审识别性,不审查近似) |
| 专用期限 | 申请日起十年 |
| 延展 | 专用期限到期前六个月内需申请延展 |
| 使用规定 | 注册后五年内必须使用该商标,则有遭到撤销之虞 |
| 主要注意事项 | 每一申请案,可指定三类(三类以内费用相同)。 |
| 英国 商标制度 | |
| 申请资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 商标型态 | 文字、图形 |
| 申请制度 | 审查制 (仅审识别性,不审查近似) |
| 专用期限 | 申请日起十年 |
| 延展 | 专用期限到期前六个月内需申请延展,以期专用权之延续 |
| 使用规定 | 注册后五年内必须使用该商标,则有遭到撤销之虞 |
| 主要注意事项 | 采使用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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