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 商标制度
保护范围 包含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麦、瑞典、芬兰、义大利、奥地利、希腊、保加利亚、赛普勒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冰岛、波兰、马尔他、立陶宛、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伐尼亚等27国
申请资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商标型态 文字、图形
申请制度 审查制 (仅审识别性,不审查近似)
专用期限 申请日起十年
延展 专用期限到期前六个月内需申请延展
使用规定 注册后五年内必须使用该商标,则有遭到撤销之虞
主要注意事项 每一申请案,可指定三类(三类以内费用相同)。

 

英国 商标制度
申请资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商标型态 文字、图形
申请制度 审查制 (仅审识别性,不审查近似)
专用期限 申请日起十年
延展 专用期限到期前六个月内需申请延展,以期专用权之延续
使用规定 注册后五年内必须使用该商标,则有遭到撤销之虞
主要注意事项 采使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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