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第四十六條 |
第四十七條 |
第四十八條 |
第四十九條 一、主張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事實者。 二、主張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者,除前二項規定事項外,並應於申請書載明原設計申請案號。 申請人有多次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之事實者,應於申請時敘明各次事實。但各次事實有密不可分之關係者,得僅敘明最早發生之事實。 依前項規定聲明各次事實者,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事實發生日為準。 |
第五十條 |
第五十一條 一、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二、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有連續動態變化者,應敘明變化順序。 三、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必要時得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之: 一、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產生變化者。 二、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 三、以成組物品設計申請專利者,其各構成物品之名稱。 |
第五十二條 |
第五十三條 |
第五十四條 |
第五十五條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有部分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
第五十六條 |
第五十七條 |
第五十八條 一、主張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事實者。 二、主張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分割申請,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 |
第五十九條 一、修正說明書者,其修正之頁數與行數及修正理由。 二、修正圖式者,其修正之圖式名稱及修正理由。 |
第六十條 一、訂正說明書者,其訂正之頁數與行數、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頁數與行數。 二、訂正圖式者,其訂正之圖式名稱、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圖式名稱。 |
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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