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法 | 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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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计专利之申请及审查 |
第四十六条 |
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九条 一、主张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事实者。 二、主张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项准用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优先权者。 申请衍生设计专利者,除前二项规定事项外,并应于申请书载明原设计申请案号。 申请人有多次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之事实者,应于申请时叙明各次事实。但各次事实有密不可分之关系者,得仅叙明最早发生之事实。 依前项规定声明各次事实者,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期间之计算,以最早之事实发生日为准。 |
第五十条 |
第五十一条 一、图式揭露内容包含不主张设计之部分。 二、应用于物品之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设计有连续动态变化者,应叙明变化顺序。 三、各图间因相同、对称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必要时得于设计说明简要叙明之: 一、有因材料特性、机能调整或使用状态之变化,而使设计之外观产生变化者。 二、有辅助图或参考图者。 三、以成组物品设计申请专利者,其各构成物品之名称。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四条 |
第五十五条
设计专利申请案之说明书或图式有部分缺漏之情事,而经申请人补正者,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
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八条 一、主张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事实者。 二、主张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项准用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优先权者。 分割申请,不得变更原申请案之专利种类。 |
第五十九条 一、修正说明书者,其修正之页数与行数及修正理由。 二、修正图式者,其修正之图式名称及修正理由。 |
第六十条 一、订正说明书者,其订正之页数与行数、订正理由及对应外文本之页数与行数。 二、订正图式者,其订正之图式名称、订正理由及对应外文本之图式名称。 |
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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